預告登記到底在保護什麼?

預告登記完成後,如果所有權人又做了其他處分,而該處分會妨礙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,對這項請求權就不生效力。

簡單來說就是先把約定好的權利登記起來,避免所有權人後來又做其他處分而影響原本的約定。

哪些情況常看到預告登記?

文章標籤:

health000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
權狀換發和權狀補發有什麼不同?

權狀換發要準備什麼?

依案件類型不同,常見應備資料包括:

   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
    原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
文章標籤:

health000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
印鑑證明為什麼具有重要效力?

印鑑證明主要用來確認文件上的印文,並作為當事人身分及本人真意的重要證明。在部分土地登記案件中,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時,可以透過檢附印鑑證明,表明文件確實出於本人意思。就這類土地登記程序而言,印鑑證明具有替代本人到場核對身分、確認真意的功能

因此,當印鑑章蓋在契約、協議書或登記文件上,再搭配印鑑證明使用時,可能被用來證明:

這份文件上的意思表示,確實出於本人。


文章標籤:

health000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
很多人誤會一定要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

我常聽到一句:

「是不是一定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?」

文章標籤:

health000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
摘要

家人過世後,如果名下有土地或房子,繼承登記不是想拖多久都可以。依土地法規定,繼承登記有六個月的申辦期限;逾期申請時,可能會有登記費罰鍰。若長期未辦,也可能進入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程序。這篇用白話整理期限、逾期規定與辦理前常見文件方向。

主文

文章標籤:

health000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
家人說「我先辦好拋棄繼承了」,真的有用嗎?

「我已經辦好拋棄繼承了,以後財產你們分就好。」
如果你聽到家人這樣說,你會相信嗎?其實,這是很多人對「拋棄繼承」最常見的誤解。
很多人以為,只要先簽一份放棄繼承的文件,或先去辦理拋棄繼承,以後就不會有繼承問題。
但法律上並不是這樣。

文章標籤:

health0007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1
Blog Stats
⚠️

成人內容提醒

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。
若您未滿十八歲,請立即離開。

已滿十八歲者,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