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誤會一定要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
我常聽到一句:
「是不是一定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?」
答案是不一定。依《土地法》第73條規定,繼承登記得由任何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。也就是說,如果有人暫時聯絡不上、不願意配合,並不代表其他人就完全不能辦理繼承登記。
實務上,通常會先辦理公同共有
這種情況下,實務上會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。很多人聽到「公同共有」四個字會很緊張,以為是不是房子就永遠分不了了。
其實不是,公同共有只是先把不動產依法登記到全體繼承人名下,讓繼承程序可以繼續往前走。除了避免一直拖延,也可以避免因逾期申請而產生罰鍰。
先辦公同共有,會不會害其他人不能拋棄繼承?
答案是不會。
《土地法》第73條特別規定:
但其聲請,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。
這句話非常重要,因為它代表的是即使其中一位繼承人先替全體申請了繼承登記,也不會因此剝奪其他繼承人依法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。
所以,公同共有不是替別人做決定,而是先讓程序不要停住。
那之後怎麼辦?
如果後來大家取得共識,例如:
- 房子由媽媽繼承
- 房子由其中一位子女取得
- 或依照大家協議分配
都可以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,就算大家始終無法達成共識,也可以循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判分割。所以,公同共有通常不是終點,而是讓繼承程序先往前走的一個方式。
常見問題 FAQ
Q1:公同共有是不是就不能再變更了?
不是。如果繼承人之後達成共識,可以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;如果一直無法協議,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。
Q2:繼承人中有人不願意配合,就完全不能辦繼承登記嗎?
不一定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。實務上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,不必因為其中一人不配合,就讓整個程序停擺。
作者資訊|王代
王乃珊|地政士
威通地政士事務所
希望把艱澀的地政法規,整理成一般人也看得懂的實務分享,讓大家在遇到不動產問題時,少走一些冤枉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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